交通部表示,為兼顧道路交通安全、高齡就業權益及回應運輸業界缺員需求,正研議在安全可確保原則下,有條件放寬受僱汽車運輸業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持照年齡上限由65歲延長至68歲,規劃適用對象為於行駛區域固定、駕駛行車路程較短、限制每日最高工時等條件下之貨運三業、遊覽車客運業(限駕交通車)、市區及一般公路客運業、國道客運僅限台北往返基隆、台北往返桃園、台北到宜蘭或其他相鄰縣市間國道客運路線之職業駕駛人,也會有駕駛時間管控配套措施。
交通部說明,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大型車職業駕駛人持照年齡上限為65歲,逾65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可依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70歲。相關運輸業公會多次反映因駕駛人力不足及高齡化社會發展,建議放寬持照年齡上限至68歲。
交通部說明,經蒐集其他國家作法,國際間多以駕駛人個人健康狀況作為駕駛執照核發依據,另配合總統已公布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保障高齡就業精神,基於風險可控管及安全可確保之原則下,研議放寬職業駕駛人持照年齡上限課題。
交通部指出,以往職業駕駛人執業資格檢討,已於97年7月已實施計程車職業駕駛人持照年齡由65歲延長至68歲;99年12月再放寬其他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持照年齡亦可延長到68歲;106年4月再放寬小型車駕駛人持照年齡至70歲。本次研議規劃方案係參考小型車逐步檢討放寬之作法,並考量大型車安全風險較高,宜採更嚴謹之體格檢查標準,所以配套65歲至68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每年應適用之體檢標準,規劃比照現行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適用之體檢標準,該體檢標準除了一般年滿60歲職業駕駛人應符合之體檢項目外,再增加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運動心電圖檢查、尿液檢驗、血液檢驗及生化檢驗,以確認駕駛人適性駕駛能力。
此外,並需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另外亦配套規劃動態管理機制,即駕駛人如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未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即應重新辦理相關體格檢查及檢附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繼續領有該職業駕駛執照。
交通部表示,為確保交通安全,規劃構想方案亦有運輸業管理配套措施,包括從業駕駛時間原則限日間時段、駕車時間採較現行更為嚴格的規定,每日總駕駛時間以8小時為限,連續駕車3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15分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