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花蓮轄區省道交通肇事率,經上網搜尋發現,以一○七年一月至三月,花蓮A2類肇因分析,均以「未依規定讓車」最多,在交通肇事時段,每月均有不同,肇事車種,機車第一、自小客車第二,年紀以二一歲至三十歲最多;而花蓮民眾對這聯席會報分析,有人覺得中肯。
內政部警政署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一條將交通事故分類,A1類指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依花蓮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A2類肇事時間,一○七年一月下午四點至晚間六點有六一件(最高),晚間六點到八點有五九,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有五八;一○七年二月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有五三(最高)、下午四點至晚間六點有五十,在上午八時至十時及下午二時至四時分別各有四十一。
一○七年三月,下午四點至晚間六點有六八(最高)、上午八時至十時有五五、晚間六時至八時有四七,而一○六年十二月下午四點至晚間六點有七九(最高),上午八時至十時有五六,上午十時至中午十二時有五五。
在上述時間段A2類肇因分析,均以未依規定讓車最多,未注意車前狀況第二,轉彎不當第三;A2類肇事車種,機車第一,自小客車第二;A2類受傷年齡,以一○七年一、二、三月份,以二一至三十歲最多。
至於國道方面,交通部則有分析歷年國道日夜間肇事率,以深夜二三時至早上六時的死亡肇事率為日間早上六時至十八時之七點五倍,其中夜間時段(零至六時)占全日的百分之二五,但該時段之死亡事故比例卻高達全日的百分之三四。
另從歐美日國外相關夜間肇事分析文獻顯示,夜間行車肇事之嚴重程度(致死率及肇事率)均高於日間約二至三倍,故夜間行車風險高,行駛國道,切勿疲勞駕駛。
交通部提醒用路人,正確的駕駛行為並遵守交通規則,為「交通安全」的不二法門,唯有遵守交通能快樂出遊,安全返家。
《時事》花蓮A2類交通事故 多因未讓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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