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與租賃車合作後,造成租賃業、計程車業惡鬥,交通部今年2月提出俗稱Uber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兩個月預告期4月26日截止。交通部已在上周末開過法規委員會,緩衝期從3個月延長到4個月,將在公告後4個月開始執法,小客車租賃業者必須擬營業計畫書、造冊列表報公路總局核定,不然可罰9000元到9萬元罰鍰。
據了解,近來已有部分原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業。四月底草案預告期滿時,交通部曾指若Uber仍欲維持短程、即時派遣服務,應成立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但Uber不願加入。對於Uber認應鬆綁彈性費率,也有計程車業者認為,Uber自詡為平台業者,但若非運輸業者就沒有談論定價的資格,讓該案至今仍卡關。
Uber條款在預告期滿後,必須歷經法規委員會、部務會報後,才會公告上路,最快本周四可進入部務會報;但本周三、四立法院安排馬祖地區交通建設考察,目前尚不確定是否會召開部務會報。至於專家呼籲鬆綁目前「一人一車隊」,改採多平台派遣,據了解,交通部將在草案公告後啟動鬆綁。
針對交通部預告Uber草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中,有高達7601則民眾留言,質疑「為何1小時以上才能租車?租30分鐘也是0.5小時,就不能租了?」、「請尊重消費者選擇權」、「交部淪小黃打手」,租賃業、計程車仍爭執不下,交通部本月23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回應。
交通部強調,由平台業者主導提供即時派遣、短途載客、自訂費率,形容「穿著租賃車的外衣,作著計程車的生意」,已嚴重破壞市場秩序,並重申Uber只要在台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可再申請多元化計程車服務,仍可扮演資訊平台角色,派遣多元化計程車,外觀、費率、營運模式都鬆綁,交部盤點仍有1.8萬個計程車空車額度,吸納此類租賃車。
不過,Uber今天也再度發布新聞稿表達失望。對於交通部認為「並未朝令夕改」,Uber重申,現行Uber營運模式是遵守2017與交通部達成的協議,與租賃業者合作,由科技平台以App協助尋找需用租賃車的租車人,由小客車租賃業者作為派遣及營運主體,並不因科技而影響租賃業本質。且計程車可排班、路招、不用繳稅,獲得大眾運輸業的燃牌照優惠與減免,都是租賃車並未享有的。
對於「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Uber表示,經過請教法務專家研究消保法,以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發現定型化契約內所寫的日租、時租,只是「列舉其中兩種計算租金的方式,並不是限制不得以分鐘為單位來計算」,而且定型化契約內所列舉的計算租金方式,是避免保護消費者被收取過多逾時還車的租金費用,並不是法規限制必須以小時為最低單位來計費。
Uber強調,過去受到科技限制,當時的定型化契約寫了日租跟時租,以及未滿1小時的租車逾時還車就用1小時來計算,「但現今的科技已經可以精算到分分秒秒」,租賃車業者願意提供讓租車人使用多久的車子,就收多少租金,計算單位到分鐘,站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時間拆分越細越能提供比定型化契約更優渥、有保障的消費服務,並且真正兼顧消費者權益。
Uber認為,交通部此次修法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是以法規新增對租賃業營業範圍的限制,更是以法規新增對消費者租車時間的限制,我們認為已經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
至於「多元化計程車」方案,Uber認為,從資訊科技平台能有效提升運輸效率角度來看,Uber持不同意見。多元化計程車還是架構在既有的過多管制的計程車法規中,且所謂的「浮動費率」還是以「跳」「錶」收費,並不能真正地應用科技與數據,依市場即時需求彈性的降低或提高車資。
Uber也強調,對於Uber倡議的「網約多元小客車」、小客車租賃業與代僱駕駛們主張的「多元營業用小客車」、民眾在政策參與平台上提出的「網約車專法」等意見,都未見於交通部5月23日的綜整回應之中,深表遺憾。